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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城管协管员上岗期间发生意外 街道不担责
   2013-05-17 16:57:39    文字:【】【】【
摘要:深圳试行多年的“城管外包服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经过半年调查研究,深圳市城管局昨日向社会公布《城管外包服务1+4》文件。

深圳公布《城管外包服务1+4》详细规范城管外包服务

  去年9月,深圳市城管协管员龚波与摊贩赵某强发生冲突被刺身亡,其所在的城管外包公司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半个多月前,警方调查发现,龚波竟是带有黑社会犯罪性质团伙的骨干,长期借城管之名向商贩收取“保护费”。

  深圳试行多年的“城管外包服务”被推向了风口浪尖。经过半年调查研究,深圳市城管局昨日向社会公布《城管外包服务1+4》文件,详细界定了城管外包服务的内容,决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秩序管理,并出台辅助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4项规范指引,对城管外包服务进行全方位监管。城管部门要求,城管外包服务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服务外包源于政府“管不过来”

  城管服务为何要被“外包”,究竟能否“外包”,政府购买服务的“底线”又在哪里?这一系列问题在《城管外包服务1+4》文件中都得以解答。市城管局法制处处长冯增军认为,城管服务外包源于政府“管不过来”,对于探索中出现的问题要正视,应通过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完善执法过程管理、完善考核退出机制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2007年2月,深圳在全国率先启动街道城管改革,把原先分散在多个职能部门的21项行政执法权统一集中下放给街道城管。当年,西乡街道办和鑫梓润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花园街区综合管理服务实验合同》。鑫梓润物业要承揽市政设施巡查管理、协助执法队综合执法等13项“综合管理服务内容”。在实践几个月后,西乡经验在全市逐步推广。

  外包的并非行政处罚和强制权

  那么,城管外包服务到底是不是越权执法?冯增军解释说,城市管理服务外包的外延很广,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外包,如园林绿化管养、市政设施维护等;二是涉及公共服务的外包,如环卫清扫保洁等;三是街道辅助综合管理类服务外包,这也是目前最受争议、城管部门此次调研报告重点研究的对象。

  “前两者是对具体事项的外包,在做法上没有疑义,而第三类则涉及公共秩序管理,如协助维护市容环境、协助执法、协助辖区管理等,涉及到对人的管理和服务,令公众误认为城管部门将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外包,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冯增军说,服务外包企业仅限于街道辖区巡查,以宣传、劝导、教育等手段对违法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不能履行清理、没收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权。

招投标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

  经过半年的调查研究,市城管局昨日向社会公布《城管外包服务1+4》文件,它是“西乡模式”的延伸,更对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秩序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城管执法人员之外,城管部门将引入另外三方力量参与协助城市管理,包括:直接聘请协管员,从保安公司、物业公司等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聘用保安员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以及直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些人员只能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包括巡查辖区市容秩序情况、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

  城管部门要求,城管外包服务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服务供应商,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由区城管局牵头,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的购买服务需求,统一编制采购需求,通过区政府采购部门公开招投标,建立一个预选供应商名录,各街道办事处在预选供应商名录中直接择优选择或选择3家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供应商资质条件更严格限定:注册资金须在100万以上、经营范围须含保安服务或者物业管理;供应商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

  文件还明确了服务合同的主体为街道办事处和供应商,街道执法队和社区工作站不能代替街道办事处作为合同主体。供应商及其协管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没有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协管过程中发生侵权事件街道不担责

  为了避免纠纷,城管部门要求,供应商与协管员建立劳动关系,协管员与采购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参与市容秩序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街道办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件指出,协管员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并导致街道办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街道办应依法向供应商追偿。反之,协管员的权益受到侵害,供应商应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不得向采购单位要求补偿或赔偿。

  若供应商派出的协管员因暴力抗法、意外事件、自身行为、身体健康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文件还设置了12种终止合同的行为,包括协管员擅自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和强制措施权,查封、扣押物品、罚款的;因工作失误被媒体报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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