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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简化房屋登记程序
   2014-05-19 14:19:05    文字:【】【】【
为简化房屋登记程序,提高房屋登记效率,北京市住建委今天发布消息称,将推出购房人可自行办理房产证,房屋赠予过户无需合同公证等4项便民服务措施。新举措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便民举措一:购房人可自行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

  过去,购房人买了新建商品房后,按照规定,必须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俗称的“大产权”),然后再由开发商统一为购房人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开发商办分户产权证一般是分批进行的,这就造成有些购房人买房后等上好几年才能拿到房产证。

  便民新举措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同时,需将企业配合业主办证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在登记部门备案。备案后,购房人凭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

  这一新举措不仅适用于商品房,还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自住型商品房,也就是说,只要是新建、且进行预售的房屋,购房人都可按这一规定办理产权。

  购房人怎么知道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并备案了呢?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增加信息透明度,方便购房人及时了解所购房屋的登记动态,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住建委网站会公示开发单位的名称、房屋坐落、登记时间、该楼的楼盘表,购房人可随时到网站查询。通过楼盘表可以查看房屋规划用途和面积。

  便民举措二:双方共同到场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无需公证。

  过去,假如父亲想将名下一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儿子,过户前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支付公证费。

  此次市住建委推出的便民举措,取消了过户时赠与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房屋赠与属于赠与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与合同且双方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不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公证。但是,如果赠与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则赠与合同和委托书都必须公证,以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与他人。而如果受赠方不能到场,因受赠属获益行为,则其委托书无需公证。

  疑问1:没有购房资格可获赠房屋吗?

  按现行限购政策,受赠方须具有购房资格才能接受赠与。赠与房产办理产权过户前,应先到网签窗口进行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核验,核验通过后,房屋登记部门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过户登记完成后,获赠房屋将计入受赠人家庭的房屋拥有套数内。需要指出的是,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赠与房产,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如父母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算一个家庭,家庭房屋总数没有增加,所以无需审核购房资格。

  疑问2:受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赠与房屋时,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将房屋赠与夫或妻一方,这样该房屋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离婚时对方也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未明确指定,则该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减少法律纠纷,建议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写明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本人还是受赠人及其配偶。

  共有房产赠与他人需夫妻双方同意。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办理赠与过户时,产权人应当如实向登记部门申报房屋共有情况,如果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可以直接办理过户;如果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应当请配偶共同到场办理,以避免因配偶对赠与不知情而发生纠纷。

  便民举措三:购房人办理预售商品房房产证无需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住宅“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的情况下,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不用再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办完产权后,再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便民举措四:房改房遗失补证无需售房单位出证明

  原来规定,产权证遗失的,产权人登报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但房改房产权证遗失的,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说明后才能补发。由于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不会发生新的登记行为;再者房改工作在我市已经进行了20多年,原来的售房单位有的重组、改制,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已破产,如果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而且也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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